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廉洁自律从政行为,杜绝违纪违规行为,树立民警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不准乱设门槛,无故拖延办理登记备案工作; 二不准: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以任何理由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不准长期借用企业经营场地、产品、车辆和通讯器材设备等; 四不准: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不在任何企业中兼职,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不准接受企业宴请、送礼或其它好处; 六不准:不准实行地方保护,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不准:不准采取限制生产、限制销售、限制施工等手段,阻碍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外省企业在本地销售公共安全防范产品,承揽技防工程; 八不准:不准对产品实行监制、评优,设立定点单位,指定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 九不准:不准强迫企业参加各种展览会、协会、学会。 2013 年2月22日 (编辑:编辑部 来源:陕西安防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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