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电子造价专业人员: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电子)验证和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第三十条规定,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第二十九条规定,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2.参加2015年度验证、继续教育人员的范围: (1)取得“电子11XXXXXXX”资格证书的学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及验证; (2)取得“电子06 XXXXXXX”至“电子10 XXXXXXX”错过验证的学员可以补办继续教育及验证; (3)取得“电子13XXXXXXX”资格证书的学员需参加继续教育; (4)取得“电子12XXXXXXX”错过继续教育的学员可以补办继续教育。 3.参加继续教育并验证的学员,需携带造价员专用章、资格证书、填写的验证登记表(附件一)并自行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班次(附件二),验证合格后在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ecm.gov.cn)上给予公布。 4.只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需携带资格证书并自行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班次(附件二),管理机构负责记录备案。
二、继续教育、验证收费标准 1.只参加继续教育学员的费用600.00元/人; 2.参加继续教育及验证学员的费用800.00元/人; 3.参加当期继续教育或验证,并补办继续教育及验证的费用合计1200.00元/人; 4.住宿,食、宿费用自理; 5.报到时,现场缴费。
三、验证及继续教育的联系方式 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 100007 2.电话:010-64102718 64102656 15901221175 3.传真:010-64102655 4.联系人:魏梅、王潇耿 四、证书发放 学员经继续教育并验证、专家审查合格后,在其证书中加盖验证合格章,同时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电子)专用章。有关验证、继续教育培训事宜等其它信息请及时浏览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ecm.gov.cn)。
附件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电子)资格证书验证登记表 附件二:造价员(电子)资格证书验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电子)资格证书验证登记表 证书编号
注:请每位学员认真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带到培训现场。本表可以用A4纸复印。 附件二: 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电子)资格证书 验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注:1.具体培训报到地点请在各期培训班开办前10天左右浏览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ecm.gov.cn)专业培训栏; 2.其他省市的学员,请自由选择参加培训班次。
注:新疆考生请于2015年9月16日15:30—18:30到乌鲁木齐远方宾馆(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485号,火车站立交桥附近)带表格和学费报到。联系电话:15899105671、13999969009
本文转自: http://www.ceecm.gov.cn/eeq_webmap/eeq_zypx/2015/07/10/3005aa85315e4d59844b98e32d61ae22.html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2、凡通过本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而获得其所提供的网上资料及内容,您应该自己进行辨别及判断,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尊重各网站、机构、作者的版权,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但由于精力所限和目前各类网站互相抄袭严重,有时不能分清原创站点或作者,来信告知立即修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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