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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防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

时间:2009-10-15 12:08:10 【字号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合格证书是持证人参加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凭证。
第三条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安防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及培训合格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工作;培训中心为行业的业务培训基地。 
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内培训合格证书申领、补发、变更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证书申领
第四条 申请人可在浙江安防网“安防行业培训系统”中填写报名表,并持如下材料向所在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提出申领申请: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第五条 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安防行业培训系统”中签署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安防培训,在完成全部课程并经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将获得省安防协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证书使用
第七条 培训合格证书仅供持证人及所在单位使用。
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变造,不得转借他人或他单位使用,违规者经查证属实的,将撤销其证书。
第四章 证书补发
第九条 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持如下材料向所在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一)培训合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省安防协会。
省安防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新证并邮寄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由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或单位介绍信领取新证。
第五章 证书变更
第十一条 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持如下材料向所在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
(一)培训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复印件);
(三)新工作单位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安防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第十二条 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省安防协会。
省安防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新证并邮寄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由市安防协会(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通知申请人凭原安防培训合格证书换取新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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