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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0-08-18 00:00:00 【字号 】 【关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境外企业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2010年8月13日,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安全责任等内容,涵盖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的各个环节。《规定》明确了各相关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以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要求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实行从严管理。《规定》还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对派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此外,《规定》强调落实境外安全责任制,把企业负责人列为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将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为企业考核的内容。
  
      《规定》的出台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对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2010年8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定》),为使有关各方详细了解《安全管理规定》,尽快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现就《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安全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商务部等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对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对派出人员进行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派出。此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其遵纪守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防范境外安全风险?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境外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中的职责是什么?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的一线指导、管理、巡查。
  
      此外,要发挥境外安全巡查的作用,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安全巡查组,将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如何处置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作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主体单位应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是: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突发事件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伤亡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驻外使领馆负责提供必要领事保护,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
  
      (三)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必须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或要求协助处理或派员赴境外开展工作。
  
      六、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有何要求?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进行从严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核职责,公安部门履行对人员的提醒职责。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细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风险。在开展业务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七、如何落实境外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在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频发安全事件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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