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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0-03-31 00:00:00 【字号 】 【关闭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更多残疾人可实现驾车梦

  
  
  4月1日,对成都市民廖先生而言是一个高兴的日子。这一天,他有可能成为全国第一位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下肢残疾人。对于千百万残疾人而言,这一天也是一个新梦想的起点。

  据公安部介绍,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有更多残疾人可以申请合法驾驶机动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张海迪女士说:“今年的4月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残疾人能领取合法的驾驶执照了。”在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17条,进一步放宽了申请驾驶的身体条件,在配备了辅助设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手指有残缺、听力有障碍等三类人员申领驾驶证,这一系列变化是新规定中调整较多的内容。

  据了解,2007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于2008年3月1日实施。同年,公安部与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对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条件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论证。

  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出行安全尤为重要。新规定明确: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李江平副局长说“4月1日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将对许多残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

  据了解,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今起调整 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一次扣12分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介绍,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进一步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近16万起,占查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因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陋习加剧的交通拥挤屡有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害。在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2010年初,公安部、中央文明办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将酒后驾驶、占用应急车道等行为列入危险驾驶行为、交通陋习,希望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减少此类行为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环境的影响。

  4月1日新规实施后,将调高4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提高为记12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提高为记3分。

  针对因道路、机动车变化增长带来的变化,加大对交通安全隐患较大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新增对3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使;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与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等3类对交通安全影响大的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据了解,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 
  驾驶人今起可申请恢复驾驶资格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介绍,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实施将带来很多变化,因未及时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全国平均每年因未及时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的驾驶证约150万本。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李江平副局长介绍,此类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为方便广大驾驶人,新规定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避免因一时疏忽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在新规定中与这一制度同时亮相的便民之举还有:

  ——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据统计,目前,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超过9400万辆,占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半壁江山,可以说,摩托车仍然是群众日常交通出行工具之一。近几年摩托车出行还呈现出新的特征,成为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

  ——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新规定实施后,从申领到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能在一天内实现,从而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待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延长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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