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报评论员: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快速进步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强调,人民群众衡量公安执法活动,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首先要合法、依法,必须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处理问题;同时,还要合情、合理,让人们在情理上能够接受。因此,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理应自觉将严格、公正、规范与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作为准则,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主要是侦查权,即通过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证据第一,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严格、公正、规范执法,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坚持实体意义上的“依法”,还要坚持程序意义上的“依法”,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适用同样的法律,对于不同的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官是民,是亲是疏,都必须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裁,坚决反对特权、反对歧视,统一规范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安民警既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不唯书,不唯上,只唯‘法’”,也要充分认识到“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则是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实现的执法方式和执法艺术的高度升华。理性执法、平和执法和文明执法是紧密联系的三个方面,各有侧重又相互统一。理性执法,要求我们理智辨别是非与利害关系,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合法合理合情的执法活动,避免执法随意性。平和执法,强调的是执法态度,同时也是公安民警自身素质和涵养的一种体现。只要心系百姓,常怀公仆之心,不以管理者、掌权者自居,执法过程中流露出的态度一定是谦和的、亲近百姓的。文明执法,要求公安机关摒弃方法简单、程序随意、行为粗暴的执法,做到仪表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 唯如此,创新执法理念之花,才会结出丰硕的果实。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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