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办理 |  资质申报
 
 
 
 
资讯播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时间:2011-04-23 00:00:00 【字号 】 【关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严惩危险驾驶 确保平安出行
                                              ——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谈如何落实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驶证期限被大幅提高,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禁驾,酒后驾车肇事可能面临终身禁驾,伪造变造牌证等行为将面临更严厉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

  这一新法律对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力度如何?公安交管部门对此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了吗?怎样保证严格落实到一线民警的执法之中?……就上述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酒驾整治初见成效 但仍需立法严惩

  问:当前,我国酒后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到底如何?

  答:我给你提供一组数据:2008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57.5万起,其中醉酒驾驶9.2万起;2009年,共处罚酒后驾驶72.2万起,同比上升25.6%,其中醉酒驾驶11.2万起,同比上升22%;2010年,共处罚酒后驾驶63.1万起,同比下降12.6%,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同比下降22.3%。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针对酒后驾驶的“抬头”,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了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其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36.6%和39.8%,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酒驾仍然屡禁不止,因酒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根本原因还在于酒后驾驶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警醒震慑那些喝酒开车的人。长远之计,就要是以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惩处酒驾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文明驾驶良好风尚的形成。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做法。

  已起草办理醉驾案件程序规定

  问:刑法修正案(八)和新的道交法很快就要施行了,作为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的配套和准备工作了吗?

  答:围绕两个法律的贯彻落实,我们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例如,积极与最高法有关部门研究沟通,规范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和证据标准。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内部管辖分工,公安部已经起草了通知,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危险驾驶机动车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还组织起草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对强制措施实施、技术鉴定、办案时限、案件移送等实施程序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普法宣传也非常重要。我们将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法律的新规定和法律责任,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多项措施确保严格执法

  问:法律已经对酒驾等行为做出更加严厉的惩处规定,但许多老百姓担心,能不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还有如何避免出现“人情案”之类的情况?

  答:最近,山西浑源县的一名女交警受到网友热捧。因为什么?因为她铁面无私,规范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坚持的。的确,各地交警在查处酒驾时,遇到不少说人情、打招呼的情况。我要强调的是,放过一个喝酒开车的人,就意味着给群众生命安全增加了一分危险,因此决不能允许这样的情况出现。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管理。公安部将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执法办案监督,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方面,要加强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制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生问题多、执法质量差的地方,及时提供执法指导帮助。

  另一方面,也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对违反规定不查处、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降格处理、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干扰执法办案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同时,公安部还要求各地为基层执法单位补充配备酒精检测仪等执法设备,制定酒精检测仪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执法设备的使用管理;对在用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执法记录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积极建立与刑事技术、医疗卫生部门等血液检验机构的联动机制,提高血液酒精检验效率。

  阻碍执法者将被严厉打击

  问:在具体执法中,您觉得还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

  答:可以预计,新的法律规定显著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增加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可能。大家也知道,现实情况中,面对交警的检查,有的喝过酒的司机为逃避处罚,强行冲卡、撞交警、逃跑等各种行为都有。新的法律实施后,随着处罚严厉程度的加大,司机逃避检查、妨碍执法的情况可能会增加,这就对提高交警的执法能力以及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公安部已经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在制定完善执法办案程序的同时,细化查处酒后驾驶、追逐竞速、涉牌涉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操作规程,落实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防止发生车辆冲闯执勤卡点和伤害民警案件,对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定要快速处置、严厉打击。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中央
C1
权威发布
C3
中央
C4
地方
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