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服务,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也是今后继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以物质文明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加快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使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体系建设只有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才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制度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中的基石作用。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贯穿于改革开放的立法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从而使我国立法工作在停滞20多年后取得重大突破,为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实行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1993年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体现了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意志。2004年又在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新面貌。正因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顺应国家发展进步的时代要求,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使法律在协调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全社会都要一体遵循,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改革发展实践是在变革原有规则的情况下进行的社会活动,具有变动的特征。立法工作要适应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实践,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正确处理“变”与“不变”的关系,把握以下原则:对实践经验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补充完善,使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通过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使我国立法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从实际出发,将继承法制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立法既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又融合世界文明。我国法律规定的调解制度,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民间纠纷调解以及其他方面的调解制度,是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如证券制度、反垄断制度等,则是在学习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的补充完善。继承而不守旧、借鉴而不照搬,根据国情和实际对传统法制文化和外来法律制度加以改造和创新,大大加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步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提供了有力保障。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法制建设要继续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的宝贵经验,适应形势新变化,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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