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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刑案适用法律新规发布

时间:2011-01-12 00:00:00 【字号 】 【关闭


  1月11日,从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管辖、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定罪处罚标准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意见》共16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是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依法调取证据问题;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 “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等定罪量刑问题;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并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规定;七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如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自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已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00余名,涉案价值23亿元人民币。《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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