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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全面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12-12-26 00:00:00 【字号 】 【关闭

  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执法实践的需要,在广泛调研、全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必须严格遵守,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修订《程序规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忠实于立法原意,一方面对于法律授权性条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程序,不随意扩大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制约侦查权的内容,不折不扣地执行。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规定》严格确定了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并明确规定了内部执法监督和接受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监督的具体程序。同时,强调与最高法、最高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之间的衔接一致,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保障人权是公安机关的神圣使命。据介绍,公安部在修订《程序规定》过程中注重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全面落实到条文中。《程序规定》在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以便于广大公安民警在办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规范了侦查权使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对公安刑事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结合侦查工作实际,《程序规定》对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进一步明确了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明确了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范围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具体要求,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依法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此外,修订后的《程序规定》还对管辖、羁押、执行、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与《程序规定》配套的刑事法律文书也已进行了修订并同步下发。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程序规定》的修订,对于规范公安刑事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能力,切实履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据悉,公安部已就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制定了专门的培训计划,将于近期举办全国性培训班,为各地、各警种培训师资,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抓紧开展培训和相关贯彻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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