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办理 |  资质申报
 
 
 
 
资讯播报:

人民日报:湄公河“10·5”案件庭审聚焦

时间:2012-09-21 00:00:00 【字号 】 【关闭

  
  9月20日上午,震惊中外的湄公河“10·5”中国船员遇害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人出庭受审。缅甸、老挝、泰国等国的驻华领馆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预计进行3天。

  随着庭审的进行,案件焦点问题一一解开。
  
  焦点一:案件为什么在中国审理
  
  湄公河“10·5”惨案发生在境外,犯罪嫌疑人全部为外国人,在中国开庭审理,有何依据?
  
  “不管按国际公约,还是中国法律,此案中国都有充足的司法管辖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李若昆说,糯康组织是“金三角”地区特大跨国武装贩毒集团,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对过境发送、运输毒品的,相关国家都有司法管辖权;案发地是在中国注册、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上;该案的13名受害者全部是中国人,也就是说犯罪侵害的全部是中国人的合法权益。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刚表示,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国际条约,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对于侦查、抓捕、移交、审判等都有具体条款。此案在我国审理,不但没有侵犯他国主权的嫌疑,反而体现了相关国家对国际法的切实履行。
  
  焦点二:涉案泰国军人如何处理
  
  有证据显示,9名不法泰国军人参与了湄公河“10·5”惨案。法庭上,多名被告也供称,确有不法泰国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而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然而,在此次开庭审理中,我国检察机关并没有起诉涉案泰国军人。
  
  当天庭审结束后,公诉人李凌向媒体解释说,泰国军人不能到中国审判,根据1993年签订、1999年生效的《中泰引渡条约》,虽然故意杀人这种重罪属可以引渡的犯罪,但条约里还有很多约束条件,如“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同时考虑到军事机密等敏感因素,引渡军人是不现实的。
  
  “9名泰国军人涉案的问题,泰国警方已经立案,中方已将有关证据移送泰国。”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介绍。率代表团来华为“10·5”案件庭审作证的泰国警察总署副总警监班西里也表示,泰方将继续与有关国家加强合作,依法从速、公正审理涉案人员。
  
  此外,糯康组织的4号人物翁蔑,也是“10·5”惨案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中,翁蔑被作另案处理。李若昆解释,8月12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翁蔑还没到案。翁蔑是8月底才由缅甸移交到中国的。
  
  焦点三:犯罪动机究竟是什么
  
  糯康组织为什么要栽赃杀害13名中国船员?此前公安机关侦查表明系打击报复。
  
  法庭上,检察机关控诉,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不法泰国军人的支持。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一起,与不法泰国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法庭上,被告人桑康、依莱等供称,栽赃杀人是为了打击报复,在中国船只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可以为泰国军人登船搜查提供借口,而缉毒立功可为今后晋升职务铺路。糯康组织与不法泰国军人勾结则是为了获得不法泰国军人支持,为今后运输毒品提供便利和保护。泰国军人还允诺提供糯康组织一批武器和弹药。
  
  据记者此前采访了解,糯康组织杀人栽赃还有一原因,就是想要收取中国商船保护费,中国商船船主没有理会。
  
  焦点四:6名被告涉嫌哪些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今天受审的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莱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责任,以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5日,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的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等人(另案处理),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和“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盛县停靠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乘快艇逃离。
  
  案发当天,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尸体,在两艘船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国清盛港附近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12具中国船员尸体。经鉴定,被害的13名中国船员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
  
  检察机关同时指出,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将中国货船船长冉某某和老挝某公司客船船长罗某某劫持。4月3日,又劫持中国3艘货船,将15名中国船员扣为人质,并带走一船长钟某某。后经交纳2500万泰铢后,3名船长获释,3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焦点五:证据是否充分有力
  
  在法庭上,糯康承认是该组织的“大哥”,但否认检察机关对其参与组织策划“10·5”案件的指控。然而在法庭对其他被告人的讯问中,桑康、依莱等5名被告人均表示是糯康提议报复中国船员,并组织指挥“10·5”案件。
  
  据了解,庭审中将有大量针对糯康组织犯罪事实的证据出示,包括DNA检测、尸检报告、弹痕鉴定等物证、书证,还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总共有37卷6000多页,其中泰国方面提供了近800页的证据材料。同时,还有泰国、老挝共13名证人,专程来华为“10·5”案件庭审作证。
  
  20日下午,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针对湄公河“10·5”惨案,庭审现场出示了6组证据。公诉机关称,6组证据都是根据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的相关司法协助条约,通过联合调查取证或交换证据等方式获得,证据合法有效。
  
  西南林业大学法学专家李春光认为,从这些情况看,证明糯康组织成员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的证据是充分的。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中央
C1
权威发布
C3
中央
C4
地方
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