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提出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
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制造毒品,需要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因此,此次出台的《意见》包括以下内容: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关于犯罪预备、未遂的认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关于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关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范围。 《意见》明确,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意见》还明确,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应当达到以下数量标准: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上限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大”。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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