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专项行动,公安部“亮剑”行动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亮剑”行动举报电话、来信地址、电子邮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线索。对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举报的,请留下联系方式,以方便办案人员与举报人联系。 公安部“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10-66266833 来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100741 电子邮箱:公安部门户网站主页投诉举报信箱一栏经济犯罪举报信箱 北京市公安局“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10-83547515 来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道44号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三大队 邮编:100054 电子邮箱:bbjzsdd @sina.com 天津市公安局“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2-23937789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西路22号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邮编:300060 电子邮箱:ECID_TJSZD@163.com 河北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311-83612996-7321 来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50号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050051 电子邮箱:hbjzzd7321@sina.com 山西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351-3659225、3659961 来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36号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030001 电子邮箱:shanxijzzdlj@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471-6550000、6550145;15904888590(夜间) 来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15号公安厅经侦总队五支队 邮编:010051 电子邮箱:gatljbgs@163.com 辽宁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4-86992845 来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110032 电子邮箱:lnljjz@sina.com 吉林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13844895688 来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4058号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130051 电子邮箱:szxjz@sina.cn 黑龙江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15214583947 来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山路145号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150008 电子邮箱:taoran6666@yahoo.cn 上海市公安局“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1-22029018 来信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803号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邮编:200083 电子邮箱:shliangjian@sina.com 江苏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5-82026966 来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扬州路1号江苏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经侦总队) 邮编:210024 电子邮箱:JSGALJJB@qq.com 浙江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571-87286336 来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民生路66号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310009 举报网址:http://ecid.zjsgat.gov.cn/jbCenter.asp 安徽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18805691110 来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三科 邮编:230061 电子邮箱:ahgatjzzd@163.com 福建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591-87094240 来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保福路67号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350012 电子邮箱:fjjzlj@126.com 江西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791-87288182 来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贤士一路39号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330006 电子邮箱:jxjzjbyx@163.com 山东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531-85123208 来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185号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举报中心 邮编:250001 电子邮箱:sdsgatjzzd@sina.com 河南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371-65882201 来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9号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450003 电子邮箱:wangkun317@163.com 湖北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7-87323110,18771107835,18771107836 来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一路33号经侦总队 邮编:430070 电子邮箱:feather0318@sina.com 湖南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731-84590346 来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 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邮编:410001 电子邮箱:hunanjingzhen@163.com 广东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0-83110110 来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六科 邮编:510050 电子邮箱:2285147557@qq.com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771-2892291 来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号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530012 电子邮箱:gxjzzd@163.com 海南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898-65398410、18808968410(夜间) 来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61-1号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hn_liangjian@sina.cn 重庆市公安局“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3-68722292、62629873 来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通江大道208号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邮编:401336 电子邮箱:cqgajjzzd@163.com 四川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8-86301333、86301240 来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七道堰街8号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610041 电子邮箱:liangjianjuezhan@sina.com 贵州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851-5904766、5904263(白天) 5904212(夜晚) 来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82号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查处 邮编:550001 电子邮箱:guizhouliangjian@sina.com 云南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871-3052498 来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中段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650228 电子邮箱:yngajz@qq.com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891-6311110 来信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东路26号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邮编:850000 电子邮箱:luobu260@.com 陕西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29-86165400,13572120809 来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20号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710018 电子邮箱:sxxalj999@163.com 甘肃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931—8536224、8536110 来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8号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730030 电子邮箱:2572166927@qq.com 青海省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971-8293021 来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50号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810007 电子邮箱:qhjzzd@163.com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951-6136110、6136169 来信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86号宁夏公安厅经侦总队 邮编:750001 电子邮箱:nxlj2011@163.com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991-5586578(白天)、0991-5586577(夜间) 来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15号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邮编:830001 电子邮箱:6500liangjian@sina.com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亮剑”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13999109305 来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兵团公安局经侦处 邮编:830002 电子邮箱:sjgabc123@163.com 附件: 公安机关“亮剑”行动依法打击的 假冒伪劣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亮剑”行动依法打击的是触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关规定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213条)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214条)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215条) 四、假冒专利罪(刑法216条) 五、侵犯著作权罪(刑法217条)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218条)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219条)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140条) 九、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141条) 十、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142条) 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143条) 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144条) 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145条) 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146条)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147条) 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148条)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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