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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1-10-01 00:00:00 【字号 】 【关闭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狠抓新督察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提升督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据了解,新条例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长职务改由行政首长兼任,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实行队建制,将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工作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新条例对群众投诉核查处置程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规定了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期限,增加了被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处理的救济程序。
     
  通知指出,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各级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从严治警方针,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对于促进督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公安系统领导指挥,保证公安战线政令警令畅通,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要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新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这次修订认真总结分析了督察条例施行以来的成功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对公安机关的督察体制、督察机构工作范围、现场督察程序、督察措施期限及其救济程序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充实和规范,进一步对督察工作职能作用做出了科学定位,对督察制度体系予以健全完善。
     
  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通过多种形式,把新条例的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中去,做到主要领导基本掌握、普通民警熟悉了解、督察机构负责人和督察民警熟练应用。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新条例的修订内容,抓紧做好贯彻落实的具体配套工作。要抓紧落实督察长设置,推进落实督察队建制,强化对群众投诉的现场处置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
  
  评论:加强督察工作的基本法规推进督察科学发展的新起点   
                                                                                
  8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新条例是公安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督察工作深化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安执法和队伍突出问题的有力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督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公安系统领导指挥,保证公安战线政令警令畅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拥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权力,必然要求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督。督察制度建立14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下,督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3000多个督察机构共开展现场督察500余万次,及时发现查纠了一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履行了“监督警察的警察”的职责。
     
  实践没有止境,督察工作的发展也没有止境。新条例作为督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其基本要旨,就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创新规范和依法从严治警的要求,针对多年来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相关规定不能很好地适应客观需要、制约督察职能作用的发挥的问题,在健全强化督察工作领导体制方面实现新突破,在规范现场督察程序和督察措施救济程序方面出台新举措,在落实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方面作出新规定。新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公安机关在建立健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公安工作规律特点的执法权力监督机制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进一步提高督察工作服务保障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水平,是各级公安机关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贯彻执行好新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新条例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相结合,与继续推进督察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公安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相结合,与坚持从严治警方针不动摇、切实解决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
     
  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关键在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充分认识深入实施新条例、加强改进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新条例作出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亲自抓。
     
  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各警种、各部门要协调联动,督察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党委的部署,具体抓好落实。
     
  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新条例,督察民警精通新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新条例,努力形成有利于加强对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利于强化督察队伍自身建设,有利于提高督察工作质量效能的良好氛围;要通过扎扎实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督察工作的组织、机制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核查、对执法突出问题预警防范的力度,进一步切实维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使督察工作真正成为领导信任、民警欢迎、群众满意的工作,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切实肩负起公安机关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更加有力的纪律保障。
     
  新的起点,新的征程,新的气象。我们相信,在新条例的引领和保障下,各级督察机构和广大督察民警一定能够不负党的重托、人民的厚望和历史的期待,全面开创督察工作的新局面。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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