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张昊 前不久,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悲剧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建议等问题进行了研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法院、公交公司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 危害公交车安全行为人画像 在司法实践中,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的案件并不是个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谭勇法官介绍了一起他审理的案件,是一起对公交车司机实施刑事犯罪的案件。 2015年12月29日清晨,左姓司机驾驶着22路环湖公交车。成姓老人坐过站后,左姓司机看到后面有车紧跟,停车会造成危险,没有同意成某停车的要求。 成某要求归还两元车票钱,并用力抠着投币箱,将投币箱外面的塑胶扯坏。看到成某几近疯狂的举动,车上的乘客劝了几句,没想到反而激怒了成某,他突然动手拉动司机的方向盘。 左某本能地踩了一脚急刹车,车辆直冲路边人行道,在撞上一棵行道树和交通指示牌后停了下来。左某的背部撞击到驾驶员座位后面的栏杆上,无法呼吸。另外一位老人被送往医院,CT显示胸腔有积液和淤血公交车的挡风玻璃、雨刮器、车前的大灯、仪表盘、保险杠都被撞坏损失2万元以上。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位审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给出了司法实践中此类涉公交车安全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画像”。 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介绍说,2015年至2018年,万州法院共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起,涉案人数为7人,其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龄段集中在40至50岁,文化程度不高。法院对7起案均做出有罪判决,大多数判处了缓刑,1件判处实刑。 严学万说,在万州公交车坠江悲剧发生前,类似案件呈现出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人年龄比较大,因坐过站、车费等小事与司机产生矛盾,临时起意没有预谋。行为人有自首行为,危害后果不特别严重,大部分案件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特别大。 沈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颖男依据审判经验介绍说,沈阳公交车辆上有较清晰的视频,案件过程比较清楚。此类案件多为坐过站或投币不对引发的矛盾,行为人的特征多为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人身伤害基本是轻伤以下,有的是公交车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胡洋介绍说,近3年,丰台区人民法院有1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6件与机动车相关,其中有3件与公交车相关。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郑爱丽是一位律师,她为公交公司担任了10年法律顾问。她说,以往还出现过酒后打骂司机或拿公交车司机撒气的情况。大量类似的情况都以服务纠纷的方式化解掉了。公交公司设有服务处,几十人处理涉公交车司机的投诉。很多矛盾中是让公交车司机忍一忍,或公司发个委屈奖,或者双方都教育一下,用这种方式化解掉了纠纷。 专家探讨罪责刑相适应 近些年,与公共交通安全相关的案件多发,殴打公交车司机或强行驾驶车辆的案件中,有的没有严重危害结果出现,极端的就像万州公交车坠江这样的悲剧。 法官要关注这个行为本身还是更加关注行为的后果?如何准确区分一般的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其他罪名定罪?在临水、临崖、高速等危险情况,是否能够提高量刑或者降低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也很多。 目前,法官对案件中行为人殴打公交车司机或强行驾驶车辆的,定罪量刑普遍会考量打击公交车司机的部位、力度、车速、路段、造成危害的情节等综合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说,抢夺方向盘导致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检察官会考量的问题很多,比如主体过错,是单方伤害行为还是双方互殴行为。抢夺方向盘在什么样的路段发生,是不是高峰期、车载人员数量,乘客的行为是挑衅还是阻止司机危险驾驶行为、司机是否放下高速行驶的车与乘客互殴。是否确实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个案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罪名的选择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都是可能触犯的罪名。 针对乘客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权,或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则建议,可以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而言,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也是可以考虑适用的罪名。此外,他提出立法建议,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与会法学专家普遍认为,司机的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注意义务高于乘客和其他人,并且有义务采取足够的措施避免危险进一步扩大。 胡云腾提出建议,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席等高危行为擅离职守的,可以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加强见义勇为教育褒奖 “该出手时就出手。”遇到有人对司机大打出手该怎么办?多位与会的法学家如是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庭长魏亚南说,司机和乘客对骂或者司机与其他司机之间开斗气车,不是某两个人的恩怨,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乘客勇敢地站出来见义勇为,是法律应有之义,应加强对公交车上见义勇为的褒奖。而公交车司机受到攻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应得到承认。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审判教研部教授胡田野说,民法未规定见义勇为的义务,但非常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司法中也要体现对见义勇为的鼓励。 邢晓明说,公交车上有“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在他看来,这4条适合所有人。 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与会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共识。他们认为公交公司加强驾驶员情绪疏导,对他们的心理应给予更多关怀。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职业的人采取不同的手法加强普法教育,让“袭击公交司机、承载着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的行为是严重犯罪,将面对严重的法律制裁”成为公知。 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待提升 发生紧急情况时,驾驶员第一时间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有没有明确的制度?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第一车队安全副队长邢晓明说,北京公交司机有“18个怎么办”,其中详细列举了发生火灾、抢劫、口角、肢体接触等情况驾驶员应该怎么办,也经常进行演练。 如果司机都做到了还是发生极端情况怎么办?邢晓明希望能够对司机有足够的保障。 喻海松认为,公交车设施的设置有待加强,例如配备一键报警、隔离门、安全员等。城市公交的管理水平也有提升的空间,售票和报站都使用语音提醒,公交车上只有司机一人,容易将冲突集中在司机和乘客之间。 在郑爱丽看来,加装安全设备仅有提倡还不够,在设施上的要求应该提升为制造公交车和旅游大巴车的技术强制标准,成为行业强制标准。 郑爱丽希望有更多危害公交车安全的情况进入法律程序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和群众产生警示作用。 丰台区法院民六庭法官董利娟说,涉及公交车的案件中,乘客向法院请求调取公交车录像时,有时会碰到录像已经找不到的情况。她认为公交公司应注重监控设备质量的提升,公交公司有必要建立制度,加强对视频录像的保管,在发生司乘纠纷或乘客受伤时给予必要的保存。 北京市丰台区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科长李涛说,公共交通中类似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公交车上,长、短途客运车辆上也有发生,因此,视野应扩大到公共运输领域。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长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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