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程序保障律师调解有效 最高法司法部出台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在11省开展试点 中国长安网10月16日电(记者 王淑静)“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开展,表明律师也可以当‘法官’,这有助于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韩秀桃在10月16日的新闻通气会上指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什么是律师调解?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杨向斌介绍时指出,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17年9月底,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34万多人,律师事务所2.7万多家。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各类调解活动,注重发挥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技能、相对客观中立、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等工作优势,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与一些国家律师主导调解模式不同,我国律师参与调解主要是受邀参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开展的调解工作,律师在参与的广度、深度和积极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意见》在此背景下出台。 “律师调解制度对拓展律师功能,发挥律师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推动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次制度创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跃敏分析时指出。 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也认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十余年来一直由律所在探索尝试的律师调解工作正式走上了制度建构的轨道。”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汪世荣分析称,律师调解的试点是拓展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渠道之一。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意见》有四大亮点:第一,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主要包括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调解中心四种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纠纷解决社会化。 第二,加强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第三,完善律师调解成果的制度保障。包括明确律师调解的基本运作程序、将律师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与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对接以及未达成调解协议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与诉讼程序中免证事实衔接,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律师调解的规范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第四,确立律师调解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除传统的利害关系回避规则外,尤为重要的是,明确了主持或参与过争议事项调解的律师,不得再通过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方式参与该争议事项及相关纠纷的后续解决程序。 此外,《意见》还提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校长廖永安认为,“这为未来律师调解市场化运作奠定了基础,律师的社会角色和职业本性决定了其必然要追求经济利益,无偿的公益服务无法为律师调解注入持续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长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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