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鄱阳县原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贪污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华波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对账单、私刻印鉴、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套取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华波提起犯意并策划、指挥,系主犯,依法应当负主要责任;李华波将贪污的公款大量用于赌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且作案后出逃国外,社会影响恶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李华波在新加坡因罪服刑期间,自愿回国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李华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华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华波犯罪所得赃款,除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部分外,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王国强,资料图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凤城市原市委书记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凤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减免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政策、承揽建设项目及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相关企业负责人索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9.49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国强作案后离境前往国外不归。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了王国强存放于他处的钱款人民币1580万元,王国强归案后仅能说明该钱款中部分款项的来源,尚有人民币54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国强被通缉后主动回国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国强认罪、悔罪,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王国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徐 隽)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长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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