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安全保障条款 保证公共文化发展安全性可控性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确实需要一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19日下午对此次提请审议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充分吸纳了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内容更加丰富,条款表述更加准确,已经趋于完善。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一些常委会委员仍提出了多项具体修改意见。 多位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安全保障条款,以保证公共文化发展的安全性和可控性,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这个问题我们是有历史教训的。”李连宁委员说,草案从正面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等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对有可能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去传播一些封建迷信、极端主义等,甚至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里没有规定。 李连宁建议在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中增加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或者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从事破坏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也增加相应的追责条款。 丛斌委员也建议增加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文化服务传播低俗、迷信、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 丛斌说,现在的法律草案都是鼓励、促进人人参与文化服务,但对具体的文化内容,本法中应该有安全保障条款。文化内容一定要注意它的安全和可控,防止有些人利用这个机会传播不健康的东西。 草案第二章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对公共文化设施作出明确界定,同时列举了图书馆等十几种公共文化设施。 对此,韩晓武委员认为,既然这里采取了列举的方法,就应该尽量列举全一些,特别是那些重要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应该尽量列举进去,比如电影院、剧院、公园、老年大学、各种教育基地等。他建议将这些都增加进去,以便增强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防止这部法律今后在贯彻实施中引起歧义。 彭森委员认为,第十四条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概念说得还是清楚的,但现在已列举了16个具体的细项还是避免不了挂一漏万。一些新的文化设施,比如各地都建的很好的规划馆,加不加进去?还有很多爱国教育基地也应列入。 彭森建议改成综合性的表述,即“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然后举两三个例子,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以后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可能还有大量新的、我们所预见不到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出现,综合性表述可以避免引起歧义。(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长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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