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案件当事人和法院的一大难题,而涉政府机关案件的执行难度更大。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6月22日下午,破解法院执行基层政府难题高端研讨会在京举行,对此展开了探讨。 研讨会现场,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1997年,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镇政府与周胜喜签订了买断砂轮厂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的债权债务。然后,交易完成后,周胜喜发现该厂的债权早在合同签订前就已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收走,自己买下的厂子只剩下债务。随后周胜喜开始了漫长的诉讼路。2003年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 就在周胜喜满心欢喜的时候,却发现自己遇到了新的问题。虽然终审判决下达了,然而赔偿款却迟迟难以执结。到2011年,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止本次执行”。 这些年来,周胜喜一直奔波在讨说法的路上,从此55岁到如今75岁,得了多发性脑梗死,大儿子去世了,老伴去世了,儿媳妇又动了手术,但镇政府欠的钱执行不了,他反而欠下一身债务。 像周胜喜这样的当事人还有很多。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难的缘由何在?该如何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谭秋桂认为,涉政府机关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党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法院执行力度不够的、选择性执行,三是地方政府财政确实存在问题。 “法院必须要加大执行力度,要从维护司法权威、法律权威的角度看待涉党政机关执行的问题。”谭秋桂说道。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张步峰也认为法院应该加大执行力度。张步峰提出现行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涉政府案件执行有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规定,如果不履行法定的执行义务或者执行职责,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官,都可以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加以追责。新《民事诉讼法》也强调了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执行进行监督,法院也可以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学教研中心教授韩赤风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执行制度及相关实体法的规定。韩赤风介绍,目前我国有关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都缺少对特殊主体执行的规定。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青锋表示,解决涉政府案件执行难问题有两个关键,一是统筹,二是追责。“一般原则,债务由欠债人解决,同时也应该有政府统筹,基层镇解决不了,可以由当地市县协调财力统筹解决。”青锋说道。 谭秋桂也认为,下级政府没有执行,可以追加上级政府执行。“对党内机关的执行要立法,有特殊的制度,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来促使下级党政机关积极地去履行。现在执行制度里对银行执行就是这样规定的。党政机关是否也可以参考银行,建立这样的执行制度?”谭秋桂说道。 2016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出“向执行难全面宣战”。2016年,针对“执行难”问题最高法已经明确了时间表,提出用2到3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而2016年6月,周胜喜也得到了新的消息,经过代理律师刘志民和王殿学的申请,丹东中院已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丹东中院表示执行一直未终结,将会一直执行。(李文) 责任编辑:张晓君 (编辑:编辑部 来源:长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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