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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如何提高政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时间:2016-01-24 12:23:00 【字号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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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如何提高政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2016-01-24 12:23  来源:中国长安网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二】

广州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皞

  孟建柱:“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二点。

  从1月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二篇:中国长安网对广州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皞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在政法工作中,您认为应如何做到孟建柱同志所说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

  董皞:法治是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进化和斗争确立起来的国家治理方式,是人类文明和智慧的伟大成果。法治的实质为规则之治,通过民主产生规则,分配利益,化解纠纷,提供秩序。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将法治确立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是我国制度建设的巨大进步。简而言之,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它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义在于:

  第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现代治理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法系统必然嵌入法治国家的治理体系之中;

  第二,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特征,能够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从而能够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促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解决争议、恢复秩序的有效手段。法治所确立的规则是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基本特征是理性、公平及客观,而法治中所包含的程序性规定,则为行为提供了相对规范、高效和安全的方式、步骤及手段,因此,训练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对于包括政法工作在内的现代治理主体,都是最好的选择。

  中国长安网:什么是“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途径和方法是什么?

  董皞: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社会和法治的进步发展出程序法治,即在实质法治所确立的原则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保障权利得以实现。因此,衡量政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也应从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

  就实质层面而言,政法工作必须尊重宪法及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实施,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就程序层面而言,政法工作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流程,通过公开透明等程序设计,保障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具体而言,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

  第一,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第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依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第三,继续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执法方式,将严格依法执法与落实法律规定和保护相对人权益结合起来,同时通过依法执法确立法律权威,开展法治教育,塑造法治文化。

  第四,建立健全更加多元、有效、科学的政法队伍培训机制。实践证明,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于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交流和总结工作经验、以及深入到位地领会贯彻最新法治理念及政法工作精神等,是非常有效的方式。

  中国长安网:怎样才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

  董皞:简单地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就是将法律作为处理问题与解决纠纷的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时效等程序性规定来行为,从内心确立对法律的尊重,推动法律的实施,遵守法律确立的界限。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高度重视和创造性运用。政法系统工作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尊重法律权威,树立法治信仰。要从内心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要真正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精通法律专业知识。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准确把握法律的条文原义、法律基本原则原理、法律制度等基本法律知识,训练并形成法律逻辑思维,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将法律知识与实践工作有机结合,才能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

  第三,增强程序意识,恪守法律底线。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增强程序意识,要求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谨慎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使工作开展更加阳光透明,从而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长安网:如何推动形成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环境?

  董皞:2015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政法工作也在全面改革和不断发展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过去一年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和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更是全面司法体制改革攻坚之年,这些都对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提出了新的使命。

  从2015年已经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来看,我们未来必须要面对全面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重大利益调整以及政法队伍人员大规模变动等带来的诸多挑战。转型期利益多元化和社会发展使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稳定、公共秩序、个人幸福以及社会公平等基本价值理念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这个背景下,强调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其重要意义在于将法治与每一位公民个体直接联系起来,法治、尤其是法治环境,不仅仅是国家、政府和政法机关的事情,而是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

  我们要共同致力于良好法治环境的培养,这包括更好的立法、更好的执法、更好的司法和更好的守法,以及更好的法治文化。良好的法治环境,带来的是更长远的社会安定、经济富足以及个人自由,这是一项值得长期努力和坚持的事业。

  中国长安网:为什么说执法为民是我党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董皞: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

  第一,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立足自身职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来源,这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政法机关的权力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每一项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行为,也只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第三,执法为民解决了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对于解决政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思路。

  中国长安网:如何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

  董皞:现代社会,法、理、情分别在不同层面提供规则,这就要求政法工作注重法、理、情关系的协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法治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予以确认之后,其与同为规则提供者的理和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如何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则成为政法工作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三者的冲突较多表现在民事领域,涉及刑事领域的相对较少。据此,我对处理法、理、情的关系,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法治原则。这是依法治国和法治改革的核心,也是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就秩序提供而言,权威必须且只能来自法律。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必须以此为前提。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原则的妥协、让步,必将导致规则的不可预期和秩序的混乱,损害的是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利益。

  第二,改进执法方式,贯彻执法为民。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贯彻执法人性化,合理照顾当事人的诉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使各种规则及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充分利用各自不同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在执法工作中找到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政策规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要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调解制度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

  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义无反顾,将改革进行到底

  之三: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卓泽渊:打击违法犯罪就是保障公民权利

  之四:江苏社科院副院长刘旺洪:如何让各界理解支持政法工作

  之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曹诗权:信息化带动政法工作现代化

  之六: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宪法是坚定政治立场的最高保证

  之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熊秋红:不能把维权和维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之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社会治理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

  之九: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要做执法司法的良吏

  之十: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政法工作如何赢得舆论话语权


责任编辑:黄海英 (编辑:宇龙 来源: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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