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不断提高从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为“打造平安吉林、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与安全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协会《章程》,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对吉林省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会员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实施资信等级考评是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信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等级考评,并发给资信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二章 资信等级考评范围 第三条 在吉林省内注册并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章 资信等级设定 第四条 吉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信等级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初级。资信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 一级资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200万元;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证书两年以上,近二年内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或省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人员不少于10人,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米,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第六条 二级资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0万元; (二)获三级资信等级证书两年以上,近二年内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700万元以上; (三)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或省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人员不少于8人,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米,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六)承建的安全防范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第七条 三级资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金人民币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万元; (二) 企业年度承担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或省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人员不少于5人,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五) 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初级资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或省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第四章 资信申请和考评 第九条 资信等级考评工作和资信等级晋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两项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条 申请资信等级考评的企业,应自愿向省行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组成资信等级考评委员会,负责资信等级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首次申办资信的企业要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吉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质量管理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手册复印件; (四)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企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房契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六)技术人员用工合同(聘书); 第十三条 年度内申请重新评定和申请晋升资信等级的企业要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 《吉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三)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近两年来完成的安全防范工程档案(包括每项工程的合同书、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等材料); (五)企业已完成的工程维修、保养服务情况记录; (六)原有的《资质证》正、副本; (七)其它能证明企业设计、施工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 其它不宜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 在通过初审的基础上,资信等级考评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定,并对申请二级以上资信的企业做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经过按程序考评,符合相应资信等级条件的企业,将由考评单位在吉林安防行业信息网站上发布,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信证》)。资信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资信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资信证》是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综合素质及企业形象的凭证,当年有效。 第十八条 以虚报瞒报手段取得《资信证》或将《资信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一经发现,《资信证》予以作废,违规企业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信考评。 第十九条 《资信证》实行升降级管理制度,达不到承建安防工程总造价额度的予以降级。《资信证》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两次晋级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从事资信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信审查和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于2015年11月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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