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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3-25 10:33:58 【字号 】 【关闭

协会各会员,各相关单位: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经2010年1月8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安防行业资质评定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原《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本办法施行后,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尚未过期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到期换证时按新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从业环境,依据《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评定”),是指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 资质等级评定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 初评由各市安防资质等级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组织开展;终评由省安防资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开展。

第五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会员单位、技防用户单位的代表组成。评审小组一般为3人或5人,设组长1人;评委会一般为5人或7人,设主任1人。评定小组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省安防协会确定,其他人员从《安徽省安防行业资质等级评定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及相关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申领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相关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章 资质等级的申领和年审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初次申请、晋级评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递交申请,并将相应的证明和申报材料报各市评审小组。

(二)资质等级每季度集中评定一次。

(三)各市评审小组分别于2、5、8、11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报省安防协会秘书处。

(三)省安防协会秘书处负责召集评委会分别于3、6、9、12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安防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制度。

(七)企业简介(1000字内)。

申请材料原件经各市评审小组负责人核对、受理后退回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评定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省安防协会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7月至12月,新办证、晋级企业在领证当年度不需要年审。申报年审时应提供《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年审申请表》、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经营报告以及人员情况报表。

第十八条 省安防协会按照不盈利原则统一收取评审费、证书工本费等费用,用于开展资质评定工作必要的开支。收费标准为:初次申报、晋级时,一级3000元,二级2000元,三级1000元,以上含受理费、评审费、证书工本费和信息发布费;年审时,一级300元,二级200元,三级100元;证书信息变更收取证书工本费50元。

 

第五章 资质等级的运用

 

第十九条 省安防协会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争取省内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认可,促使我省安防资质等级得到广泛应用。

第二十条 省安防协会以互联网网站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已经颁发的或认可的省内外安防资质等级情况,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在安徽省境内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本省企业应持有省安防协会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

经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外省相关协会(与我省条件接近的标准)评定的资质等级,我省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安全防范工程招标前,本省投标单位应主动提交省安防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省外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报省安防协会秘书处审核:

(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与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相对应,原则上不得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第六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在省安防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实名制。评审小组和评委会所有成员的投票均以署名方式记录在案,但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成员应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熟悉行业情况。协会及办事机构应对评审小组和评委会成员实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协会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协会网站开设资质等级评定专栏,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等由省安防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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