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省公安厅6月2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主持人 王晓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欢迎并感谢大家光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对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之前,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同志,他们是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钟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贾中平。
首先,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发布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9日15:02:53
党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以省政府令第130号公布,即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速,已超过200万辆,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由于总量大,且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14年,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程序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70起,死亡141人,受伤523人;2015年545起,死亡169人,受伤619人;2016年720起,死亡151人,受伤834人,呈逐年上升的势头,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残疾人出行工具的机动轮椅车,也面临相应的管理问题。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够完全解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依据上位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具体管理办法。为此,省政府坚持立法规定,强调部门联动,从省情出发,把保障通行安全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机结合,从保护群众利益出发,将规范管理和解决现实隐患问题相结合,制定出台了《办法》,确定了我省“两类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对保障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办法》的管理范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规定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两类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实现政府统领,工信、公安、质监、工商各负其责、严格监管、联动执法。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一律免收工本费。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同时, 《办法》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重申,对部分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列示,以规范驾驶人行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办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登记工作为基础,加大对“两类非机动车”路面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专项交通秩序整治,严格查处“两类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占道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确定今年7至12月为集中登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提醒、告知、督促等为主要执法手段,推动登记工作全面开展。集中登记结束后,对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对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拼装、改装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为贯彻实施《办法》,做好全省“两类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具体的登记规定、工作规范等配套管理制度,确定了全省统一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两类非机动车”登记,为便利群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委托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交管站等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2017年6月29日15:15:49
主持人 王晓康: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各位记者报一下所在媒体名称。
省广电总台记者:请问钟山副总队长贯彻实施《办法》公安部门作了哪些准备工作?
钟山:2016年12月28日省政府公布《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后,为了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实施,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准备,积极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
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管理办法》的实施,成立了由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白瑞庆任组长,省厅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了贯彻实施的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确定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对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做的工作任务也予以了明确。按照《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制定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及其登记工作规范,确定了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研发部署了互联网登记系统,安排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在用车辆的排查摸底,协调省工信、质监、工商等部门确定了我省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申报工作。
全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认真落实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全力落实实施《管理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汇报政府解决了号牌和办理登记工作经费,采购了登记所需的号牌行驶证及业务办理设备;组织开展了辖区在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排查摸底,为方便群众办理,设置、公布了办理地点;广泛持续开展了宣传。
目前,全省实施《管理办法》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到位。
中国甘肃网记者:请问贾中平副总队长,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登记是否需要购买相关保险?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如何收费?
贾中平: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与普通自行车不同,在行驶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保险可以有效解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部分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既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车主减轻赔偿负担。因此《办法》的规定,鼓励车辆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相关保险。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省交通广播电台记者:请问钟山副总队长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手续?
钟山: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车主持下列资料、凭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或者设置的其它代办点办理,并交验车辆: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原件;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省交通广播电台记者:请问贾中平副总队长在用车和新购车辆办理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车辆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的,如何办理登记?
2017年7月1日前购买的在用车,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2017年7月1日后购买的新车,在30天内办理登记。
省政府《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8日公布前购买的车辆,购车发票、合格证遗失的,车主找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单位补充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单位无法提供的,由车主本人写出车辆合法来历和凭证丢失的情况说明,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办理登记,但这类车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
《管理办法》公布后购买的车辆,购车发票、合格证遗失的,车主到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单位补充提供后才能办理登记。
2017年6月29日15:32:02
主持人 王晓康:各位记者还有无问题?
再次感谢各位新闻界朋友光临今天的发布会,也衷心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宣传报道公安工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
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甘肃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