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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7-06-08 00:00:00 【字号 】 【关闭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办理全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本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原件;(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车辆,核对车辆编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

  不予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被涂改或者与车辆、车辆所有人信息不符的;(二)车辆未纳入产品目录的;(三)车辆实际品牌、型号及有关技术数据与产品目录公布的数据不符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2.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动力装置的;(四)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五)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住所地市、州管辖区域的。

  属于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住所地市、州管辖区域的,所有人申请车辆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车辆行驶证原件;(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销售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和更换后车辆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四)属于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办理变更业务。

  3.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共同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转移登记的,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三)车辆行驶证原件。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现车辆所有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车辆所有人住所在登记地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车辆,核对车辆编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现车辆所有人申请继续使用原车辆号牌号码的,可以不更换号牌。

  现车辆所有人住所不在登记地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转移时,原车辆所有人未向现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车辆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得到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转移登记办结之日起15日内公告原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

  4.转入转出

  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车辆档案,并交验车辆。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车辆,核对车辆编码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车辆档案,在登记系统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将车辆转往省外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在登记系统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车辆临时行驶凭证,将车辆档案交车辆所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辆的品牌、型号、外形及目录主管部门公告的技术参数的,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除外;(二)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三)车辆涉嫌被盗抢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车辆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并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在车身或者车架上原打刻车辆编码位置以外的其他部位打刻原号码后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5.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车辆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车辆行驶证原件;(三)属于车辆灭失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灭失证明的原件;(四)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五)属于车辆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还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出具书面说明后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6.撤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一)不符合《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登记的;(三)车辆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注销登记时未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办结之日起15日内公告车辆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别提醒:对《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准予临时通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其他登记和业务办理可以参照本规定。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甘肃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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