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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6-04-18 13:35:02 【字号 】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保安培训质量,推动我市保安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有关精神,重庆市公安局经过对我市近几年年均保安人员培训数量的测算,决定首批在全市设立六个保安培训机构,并从即日起接受申请。为确保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

二、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85号)。

三、许可数量

全市共6个。其中主城区3个,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各1个。

四、接受申请数量

为确保保安培训机构的质量,按照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数量的3倍确定最大受理申请数量。在本公告规定的接受申请有效时间内,接受主城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最大数量为9个,接受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最大数量各为3个。

五、接受申请时间

公告之日起。

六、接受申请地点

渝北区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南楼4-3(重庆市公安局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张涛(63961650),陶红(63961643)。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理论教室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学员住房不少于80间。学员住房每间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 ,每间住房容纳量不能超过8人。所有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医务室、试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训练场地须有 400 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馆藏图书不少于10000() ,阅览室座位不少于100个。同时,须有适用教学的心肺复苏、创伤急救、模拟人、无线对讲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基本保安器械、计算机、押运示范车等试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培训规模500人以上的,师资队伍要达到48人以上。其中,专职教师应占师资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理论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保安专业师资还须具有5年以上公安、治安保卫或保安工作经历。专门的保安培训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其他培训机构中设有保安专业的须配备专门负责保安教学管理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具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同时,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须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学员权益保障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经历。培训机构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财务、医务、学员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医务人员不少于1人。上述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医务人员应同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校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熟悉保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八)申办学历教育类型的保安培训机构,还应同时具备教育部门关于设置学历教育机构的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场地证明。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条中关于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证明资料。

(七)证明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许可实施程序

(一)市公安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在七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受理申请后,由市公安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市公安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在依照规定与市公安局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市符合本公告所列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条件、并具有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意向的组织和个人,可自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告所列申请材料。市公安局将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公开、公正、择优选取”的原则,依照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并严格按照许可实施程序进行审批。

附件:重庆市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doc

OO九年五月十九日

(编辑:api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保安培训质量,推动我市保安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有关精神,重庆市公安局经过对我市近几年年均保安人员培训数量的测算,决定首批在全市设立六个保安培训机构,并从即日起接受申请。为确保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

二、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85号)。

三、许可数量

全市共6个。其中主城区3个,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各1个。

四、接受申请数量

为确保保安培训机构的质量,按照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数量的3倍确定最大受理申请数量。在本公告规定的接受申请有效时间内,接受主城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最大数量为9个,接受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最大数量各为3个。

五、接受申请时间

公告之日起。

六、接受申请地点

渝北区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南楼4-3(重庆市公安局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张涛(63961650),陶红(63961643)。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理论教室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学员住房不少于80间。学员住房每间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 ,每间住房容纳量不能超过8人。所有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医务室、试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训练场地须有 400 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馆藏图书不少于10000() ,阅览室座位不少于100个。同时,须有适用教学的心肺复苏、创伤急救、模拟人、无线对讲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基本保安器械、计算机、押运示范车等试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培训规模500人以上的,师资队伍要达到48人以上。其中,专职教师应占师资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理论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保安专业师资还须具有5年以上公安、治安保卫或保安工作经历。专门的保安培训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其他培训机构中设有保安专业的须配备专门负责保安教学管理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具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同时,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须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学员权益保障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经历。培训机构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财务、医务、学员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医务人员不少于1人。上述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医务人员应同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校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熟悉保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八)申办学历教育类型的保安培训机构,还应同时具备教育部门关于设置学历教育机构的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场地证明。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条中关于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证明资料。

(七)证明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许可实施程序

(一)市公安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在七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受理申请后,由市公安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市公安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在依照规定与市公安局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市符合本公告所列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条件、并具有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意向的组织和个人,可自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告所列申请材料。市公安局将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公开、公正、择优选取”的原则,依照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并严格按照许可实施程序进行审批。

附件:重庆市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doc

OO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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