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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3-10-24 16:10:00 【字号 】 【关闭

    京安监发〔2013〕62号

  为确保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当前全国和本市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对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排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按照《关于加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47号),涉及35种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名单附后)使用,且未经正规设计或使用非标设备的生产工艺装置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装置布局、建筑结构、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化控制、公用及辅助工程等六个方面。对评估不合格项立即组织整改;问题严重,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停产整顿,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重大隐患上报属地安监部门,挂牌督办。

  三、所有涉及3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新建工艺装置,尤其是非成熟工艺和中试装置,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装置对周边环境的安全生产影响、工艺过程的风险评估及采用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等。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要经专家评审,并将论证报告和评审报告存档备查。所有在用储存装置也应进行周边环境安全生产影响的风险评估。

  四、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开展辨识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监控和自动化控制改造,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所有涉及3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装置的,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相关岗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定适用危险化学品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作业安全规程,参照化工企业的管理,重点明确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运行、检维修、开停车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操作规程。

  六、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作业中的动火、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严格审批和检查要求。

  七、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所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要在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现场的醒目位置明示所用危险化学品原料的“一书一签”,教育作业人员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八、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维护保养。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保障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置。

  九、对不按照要求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进行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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