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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播报:

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

时间:2012-08-02 15:46:00 【字号 】 【关闭

京政办发[2012]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阶段运营安全风险的控制,从源头上减少运营安全风险,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9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运营单位提前介入机制

    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有效衔接,今后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由市交通委提出运营单位选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涉及社会投融资的新建轨道交通项目,最迟应当在初步设计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在投融资模式和运营单位尚未确定前,由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组成临时联合工作组,全程参与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起草和编制工作,就涉及运营安全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行分段开通运营的轨道交通项目,原则上由一家运营单位负责运营。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施、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共同审查,确定修改意见,完善相关内容。审查中涉及运营安全的重大分歧或拟对原文件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市重大办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会商,形成最终意见。

    二、落实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评估制度

    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市政府令第213号的规定,编制安全运营专篇,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对其是否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初步设计上报市规划部门之前,均应先报送市交通部门,听取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轨道交通客流预测动态评估

    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要科学研判、兼顾长远,全面考虑轨道交通项目周边未来的发展空间、区域定位和居住规模等因素,并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线网整体功能,尤其要参照已开通线路的规划预测和实际运营情况。市交通部门要建立客流预测标准年度动态评估机制,及时修订相关测算方法和参数。

    编制轨道交通客流预测报告要严格执行轨道交通客流预测标准,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车辆选型、编组、发车间隔和车辆配置等相关内容,报市交通部门审定后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

    四、切实保障安全设备设施资金投入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安防、救援设备、设施应当与轨道交通项目整体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关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暂时无法纳入项目总投资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在建及既有轨道交通线路未将安防、救援设备、设施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应当首先考虑追加项目投资,无法追加的,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涉及轨道交通共用的安防、救援设备、设施(轨道检测车、打磨车等)配置标准由市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需要对既有线路土建设施进行改造的,对既有线路土建设施改造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需要对既有线路标志、标识和设备进行改造、完善的,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五、建立运营设施设备招标采购统一规范

    运营设施、设备招标采购和选型,要符合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组织的要求,涉及运营安全、为乘客提供连续服务、车辆段共用及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应统一标准和制式。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六、强化轨道交通项目技术、产品、制式的应用管理

    本市对轨道交通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制式应用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经安全风险评估合格、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制式方可推广到其他线路或正式推广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对轨道交通项目技术、产品、制式应用探索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管理制度由市重大办会同市交通等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

    七、严格试运行转试运营环节的安全监管

    要严格执行轨道交通试运行移交、试运行评估和试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试运行期间要留存完整的全段试运行记录以备核查,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向专项验收监管部门提交试运行情况报告。试运行3个月后,仍未达到试运营条件和标准的,市重大办应会同市交通部门确定延长试运行时间。试运行期的时间分配(测试、跑图时间段的划分)、运行监测项目名录及验收标准由市重大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加强对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的技术指导、过程监督和试运行数据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将试运行评估意见报市交通部门审核,并报市重大办。

    试运行评估合格且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运营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经市交通部门组织进行运营安全服务综合评审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试运营相关手续。

    八、建立试运营转正式运营的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营届满1年的,由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开展运营安全综合验证,验证合格的,在投入正式运营前30日内,由运营单位向市交通部门履行备案程序;验证不合格的,向市交通部门提出延长试运营的申请,待整改完成后履行正式运营备案程序。

    市交通、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对试运营转正式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事宜,及早办理正式运营备案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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