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并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所有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自今年开始,将通过考试来取得执法办案资格。 该《办法》是公安部在总结一些地方开展执法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9月制定印发的,并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规定,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分为基本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由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 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011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和次数,分期分批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参加本年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本着既便于维护考场纪律和秩序,又方便参考人员的原则,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设置考点。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警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中止考试,有关人员参加下次考试。公安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公室在各地考试期间将进行巡考,并抽评试卷。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
中央
权威发布
中央
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