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从事工程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农业、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业绩和水平,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科技进步,做好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结合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指导原则: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我省民营经济组织和外省贵州商会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从事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类、安全工程类除外)、经济、会计、统计、农业、工艺美术专业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艺(畜牧、兽医、水产)技术员。分别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 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五条 申报评审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在民营经济组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四)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院校的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累计时间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参加全省民营经济组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不符合学历要求的人员应提交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 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接受过县以上单位(含大、中专院校代培)专业技术培训,累计三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接受过县上单位(含大、中专院校代培)专业技术培训,累计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员级资格条件: 能胜任本职工作,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指导下能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问题,初步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第七条 初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或担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的,但担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二)初级资格评审条件: 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指导下能独立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问题;能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对一般技术、管理工作能进行总结分析,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或担任助理职务三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六年,或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九年或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的,但担任助理职务八年,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二)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较丰富的研发、生产、管理实践经验;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和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和经济效益;了解国内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技术工作能提出较好的技术方案和撰写技术总结报告;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三)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经济、会计、统计法规和制度;有较丰富的经济、会计、统计工作和管理经验;能对从事的经济、会计、统计专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单位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撰写较系统的业务综合报告,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和经济效益;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四)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资格评审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行业技术规程、标准,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科研、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当地农业生产情况和生产特点,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在农技推广、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止、良种繁育、增产增收、农民培训等方面取得实际效果和经济效益;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动态,对本专业技术工作能提出较好的技术方案和撰写技术总结报告;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五)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 基本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的历史传统和现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并指导制定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付诸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具有解决本专业设计、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和管理问题的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和经济效益;了解国内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技术工作能提出较好的技术方案和撰写技术总结报告,有一定数量的作品;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九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担任中级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中级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中级职务六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九年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的能力,独立主持实施或主要承担过大、中型项目的研发、施工、生产以及技改工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对本专业技术工作能制定系统的技术方案,能撰写有重要价值的技术总结报告或专业论文;成果突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 (三)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有关经济、会计、统计法规和制度并正确贯彻执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经济、会计、统计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能解决经济、会计、统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单位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突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专业工作能制定系统的工作方案,能撰写有重要价值的业务总结报告或专业论文;具有指导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工作、学习的能力 。 (四)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资格评审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行业技术规程、标准;具有丰富的科研、生产、管理实践经验,掌握当地农业生产情况和生产特点,并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建议;单位评定的技术、业务能手;能解决工作中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在农技推广、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止、良种繁育、增产增收、农民培训等方面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本专业技术工作能拟定系统的技术方案和撰写技术总结报告或论文;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能力。 (五) 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 系统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的历史传统 、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创作设计实践经验,能组织并指导制定较高水平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付诸实施,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解决本专业设计、生产中复杂的专业和管理问题的能力,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本专业技术工作能拟定系统的技术方案和撰写专业总结报告或论文,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对任职年限不足,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申报破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正常评审条件下,近三年来工作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连续两年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2、撰写出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业务报告; 3、参与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并发挥积极作用。 (二)对任职年限不足,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破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正常评审条件下,近三年来工作业绩突出、贡献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个人获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设区市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2、在当地(县城)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3、被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4、获得市(州)、厅级三等或县(市、区)二等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市(州)、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7、参与市(州)、厅级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8、产品在省级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三)对任职年限不足,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申报破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正常评审条件下,近三年来工作业绩十分突出、贡献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可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个人获市(州)党委、政府或省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2、在市(州)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3、被市(州)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4、获得市(州)、厅级二等或县(市、区)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5、产品被授予全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市(州)、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7、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8、产品在国家级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9、担任省级以上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常务理事职务以上; 10、获得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称号。 第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填写《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提交本人的学历证书、原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以及专业技术总结、有关业绩材料(技术报告、管理规章、业务方案、研究和开发的项目资料、技术专利、获奖证书、论文等),本人的承诺书。所在单位还须提供对送评人员的考核结果和推荐意见。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提交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经单位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二)在培训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 (三)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四)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五)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六)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四年申报。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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