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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素质建设:认清“症结”找准“载体”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10/4/13 0:00:00 【字号 】 【关闭


  核心提示:  

  执法主体的能力与水平,最终决定着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三项建设”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措施提升民警执法素质,成效明显。然而,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民警执法素质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如何强化执法主体建设,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举足轻重。  

  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既是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也是决定执法规范化建设成败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公安民警无论是法律素养,还是执法文明规范程度都大大提高了。”谈起公安队伍执法面貌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初就参加公安工作的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日升感受颇深,“比如,过去执法随意现象比较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群众不礼貌、不热情,甚至说粗话都有可能。这些年,通过大讨论、大接访、大练兵等一系列举措,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处长邱成刚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能再继续沿用过去的那套简单执法方式。”

  邱成刚举了一个例子:曾经有群众向一名户籍民警咨询问题,民警很正常地问一句答一句,结果群众不满意,说你能不能主动全部介绍清楚?“这种情况前些年是没有的,可能有人说群众要求太高了,但民警也要反思,此种做法是不是有不足之处?我们必须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服务窗口,不能以管人者自居。”邱成刚说。

  在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聂涛看来,执法主体的能力高低,是决定执法规范化建设成败的关键。“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而执法活动的实施者是民警。民警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关乎公安队伍的形象,关乎国家法律的准确执行,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新形势、新任务对民警的执法素质的要求更多、更高。新时期的执法主体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管理;要会执法办案,还要会做群众工作;既要有专业的素质,又要是‘多面手’。” 
 
  一方面,民警执法能力的进步有目共睹;另一方面,一些民警法律素质的欠缺同时存在,是什么制约了执法主体素质的提升  

  贵州省公安厅法制局局长马维夫认为,执法随意、粗糙,一些常识性错误无法杜绝的原因,一是一些执法主体的特权思想还没有彻底扭转,二是许多培训没有入脑入心。同时,激励机制的欠缺,执法监督的薄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必须看到,中国用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短时间内要求民警的执法思想彻底改变很难。一些民警不喜欢学习法律,并不是平时工作中用不到,而是自觉学习意识不够强,自我要求不够高,导致在工作中得过且过。”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杨云兴说。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宗义看来,执法主体素质的欠缺,有警力不足的原因,如中西部一些县级公安机关警力万人比例尚不到万分之十,超负荷的工作使民警无暇学习。另一方面,公安民警的入警门槛相对不高,入警后培训时间不长,“穿上警服就执法”,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法质量。 
 
  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在一些地方的推行,已成为强化执法主体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2005年制定了《宁波市公安局案件主办警官资格认证制度(试行)》,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民警执法等级化管理工作体系。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朱维宏告诉记者,宁波市将执法资格确定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通过严格的考试,将这些资格的取得作为民警执法办案、评优评先、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截至目前,宁波市共有7642名民警取得初级主办警官资格,占全市民警总数的86.82%。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在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同样成了提升执法主体素质的有效载体。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惠平说:“与宁波不同的是,我们加入了一个‘实战’环节。就像驾驶员考试有理论考核与‘路考’一样,在要求民警通过执法理论考试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几条‘硬杠杠’:每年必须主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参加庭审的数量等,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能具备主办警官的资格。”

  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张兰青介绍说,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2001年在江苏全省开始推行,后更名为执法能力等级考试。所有执法民警原则上都要通过初级考试,通过中级考试者可以担任主办民警,省厅评的办案能手、专家级民警都要通过高级考试,要具备解决“疑难杂症”的能力。“现在一些地市公安机关,已经把执法能力等级考试作为竞争上岗第一道关。”张兰青说。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实行给地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显著变化。2009年,宁波市局行政复议案件数下降18.9%,因执法问题引起的涉警上访量下降14.2%,民警因执法违法问题被查处人数下降30%。

  “实行等级化的资格考试,再将其与民警的直接、现实利益挂钩,能够很好地调动民警学法的积极性,也会使执法工作水平提高一大步。”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玉宝表示。延安市自2007年起探索开展了五级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过去,一些法律知识考试往往流于形式,只有切实与执法资格、晋升评优等挂起钩来,考试的杠杆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以案例教学等民警喜闻乐见的培训方式,培养专业化、学习型的执法主体  

  基层民警最欢迎什么样的培训?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副局长凌娅说:“民警喜欢的还是那些与实际结合紧密的培训,尤其是新的法律知识与个案的结合。比如公安部一些业务局组织的电视远程教学,结合一些新出现的犯罪类型进行案例分析,民警就特别愿意参加。因为,当前法律的最新解释加上个案的分析研究,对办案很有帮助,民警自然会有积极性。”

  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朱潘杰说:“案例教学始终是民警最喜欢的。我们建立了远程教学系统,每个月进行一至两次的执法案例点评,主要是围绕季度、年度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新出台的法律等。另外,我们编了两本《案例评析集》,共收集了近100个案例发给民警。选取的典型案例少而精,基层民警看得懂、学得会。”

  “强化岗位操作技能的培训是当务之急。比如民警笔录,很多人都知道书本上是怎么教的,可是一到实际运用就不知道如何操作。为了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哈尔滨警方转变观念,挑选岗位技能操作经验丰富的教员来进行培训,并要求教员必须用一定时间到基层调研、学习基层民警的先进经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忠毅说。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副局长许建平认为,执法主体素质提升,领导干部带头十分重要。无锡市公安局多次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对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使他们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明显提高,领导干部亲自办案和尊重法制部门意见的局面初步形成。

  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司廷俊也有同样看法。他告诉记者,为了狠抓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升,河南省公安厅2009年组织了对县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法制室主任的考试,当场打分、排名通报。通过这次考试,县级公安机关法制干部提拔1人,诫勉谈话7人,调整职务2人,主动辞职1人,在全省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我认为,对执法主体素质的培养,‘大众’和‘精英’两个层面应合理兼顾。对于大部分民警来说,就是要具备应知应会的基本执法素质。同时,要将一定比例的民警往高精尖方向培养。目前中山市4800名民警中有22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我们让这些民警组成了学法用法小组,让他们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朝阳表示。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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