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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09/1/7 14:23:00 【字号 】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平安浙江”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受检单位认真落实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任务,正确、规范使用系统,做好系统运维保障,确保系统防范效能的正常发挥,有效防范和遏止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纳入“三基”工作内容,作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安防系统运维隐患,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长效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治安(内保)管理部门、科技(技防)管理部门及基层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监管、交警、网监等相关警种负责本部门组织建设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相结合,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科技(技防)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派出所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与社区警务紧密结合,指导所辖单位、居民小区开展技防设施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科技(技防)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承担对检查人员的技术培训,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指导,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提高受检单位的技术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工作的技术水平,推动社会广泛应用和规范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设施。

第三章 受检单位范围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下列单位、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歌舞娱乐场所;《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规定的须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工程的场所或者部位,以及院校、居民社区等。

第四章 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使用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运维记录,主要查阅报警处置预案、交接班记录、布撤防记录、报警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文档资料是否如实、规范填写。

   
第十二条 对入侵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一)入侵报警子系统检查方法:重点要害部位、主要通道和周界等部位是否安装探测器,周界探测器是否满足闭环设防要求;探测器是否正常报警,是否满足覆盖要求,通过在防范区域内走动、阻断、敲击等方式触发探测器,确认系统是否报警;检查报警主机的报警记录,确认其内容是否包括报警的时间、位置、类型等;检查报警主机显示的时间是否正确。
   
(二)电视监控子系统检查方法:要害部位、主要通道和周界等部位是否安装摄像机,实时监控图像、回放图像是否清晰;显示的时间是否正确;检查图像存储容量是否满足存储时限要求。
   
(三)出入口控制子系统检查方法:出入口是否安装控制设备;通过操作控制器,检查系统记录是否完整,控制设备能否正常开启、闭合。
   
(四)监控室检查方法:检查监控室值机人员是否到位,工作制度、措施和预案能否落到实处,各类台帐是否完整规范,监控室自身防范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通信设施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检查值机人员操作熟练程度,主要检查值机人员能否正确、熟练地对报警探测器进行布防和撤防操作,能否正确、熟练地控制云台和镜头、切换图像、存储图像、回放图像;指定一种报警处置预案,检查值机人员能否熟练处置。
   
(五)其它子系统的检查方法:通过实地操作,检查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项功能指标是否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日常安全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通知受检单位,确定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认真听取受检单位安防系统基本情况介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
   
(二)使用未经认证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范产品的;
   
(三)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系统运维存在重大缺陷,安全防范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安全防范系统交由国(境)外企业设计、安装、运营的。

(编辑:api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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