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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12/5/18 14:17:00 【字号 】 【关闭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有效维护医疗机构公共秩序和安全,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就医环境,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各地指导公立、民营等各类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反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福建省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落实医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通知》(闽卫医〔2009〕64号)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安全技术防范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安全技术防范目的

    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防范、预防突发群体事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服务安全管理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为主要技术手段,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系统,有效维护医疗机构公共秩序和安全。

    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及其技术要求

    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由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子系统构成,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有效联动、管理和监控的电子系统。其各子系统应满足技术要求:

    (一)入侵报警子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应按《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的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和环境条件,可分别或综合设置电子周界防护、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体防护,构成点、面、立体或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报警信息应能即时传送到当地公安110中心,系统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及有关警情数据,报警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视频监控子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应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规定,对监控区域进行24小时实时视频监控、录像并具备上传功能,新建和改建系统录像回放质量不低于704×576像素,有条件的可采用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明确辨识出入医疗机构大门、过往重要通道人员的面部、体貌特征与出入医疗机构机动车的车牌号码及其它摄录目标的标识特征,必要时可录音,音像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视频监控范围内的入侵探测系统发生报警时,应具备与视频联动功能,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监控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具备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对接共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等功能。

    (三)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应按照《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规定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具备自动记录、储存、防篡改和防销毁等功能,记录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出入口控制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四)电子巡查子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应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规定,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在线式巡查装置,安装巡查信息点,巡查记录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三、重点区域(部位)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根据防护对象风险程度,综合考虑整体建设的同时,突出重点区域(部位)的前端布点、设备选型,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安全防范应用系统。

    (一)入侵报警装置安装的重点区域(部位)。医疗机构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大中型医疗设备等重要设施(设备)、血液、“毒、麻、精、放”物(药)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存放点;计算机数据中心、档案室(含病案室)等区域或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医院门卫值班室、收费室等重要部位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重点区域(部位)。

    1、医疗机构大门出入口应安装无盲区视频监控;门诊楼、住院部、行政楼、医技综合楼、重要物品存放库、停车场、太平间等重要区域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

    2、医疗机构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大中型医疗设备等重要设施(设备)、血液、“毒、麻、精、放”物(药)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存放处;计算机数据中心、档案室(含病案室)等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

    3、门卫值班室、医患调解室、监控中心(室)内应安装视频监控,医患调解室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出入口宜安装视频监控。

    (三)出入口控制系统安装的重点区域(部位)。计算机数据中心、档案室(含病案室)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毒、麻、精、放”物(药)品存放点;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和其他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必要时可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

    (四)电子巡查系统安装的重点区域(部位)。医疗机构周界以及重要区域应安装在线电子巡查装置,设置信息点,确定必巡路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电子巡查设备,按巡查方案要求定期巡查必巡路线。电子巡查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互相补充,建成完整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

    (五)监控中心(室)的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应配置监控中心(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及系统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监控与管理。可在医疗机构分管安全保卫领导、保卫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置监控分中心。监控中心应具备与公安110联网功能,配备通讯设备,配置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监控子系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入侵报警子系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四、保障措施

    (一)医疗机构应重视和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加大投入,规范设计、施工、验收。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卫部门负责人应每日监督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情况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能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和应急预案处置能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消除故障,修复期间应启动安全应急方案。

    (三)医疗机构监控中心(室)应有24小时专人值班,要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和查看权限,设置涉密和隐私区域画面遮挡功能,对需要查看涉及保密和医务人员、病人隐私的视频监控图像,必须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经医院领导批准。

    (四)医疗机构应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紧急情况处置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与公安机关建立必要的联动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处置。

(编辑:api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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