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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14/1/26 10:23:00 【字号 】 【关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鼓励客货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制度。2013年年底前,要联合对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集中排查整治,逐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内蒙古保监局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指标》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车辆安全检验技术人员,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车辆数量相适应,做到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安全职责、检测设备、经费保障“五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许可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从严审批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严禁在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4.对不具备停运或者接驳运输条件的,要逐步取消其长途客运班车。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当日22时后客运站不予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落实2时至5时停运或者接驳运输的要求,确保驾驶人落地休息、停车换人。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5.单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旅游包车必须配备2名驾驶人,落实旅游包车“一趟一批”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旅游局配合)

  6.大中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7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7.营运客车、旅游客车上路行驶全部加装使用安全带,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车。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和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专用车辆审核,对未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单位、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或罐体,一律不许可营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分工负责)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8.依据国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将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停车休息时间以及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驾驶人及运输企业依法从严处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9.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未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以及未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的卧铺客车,全部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配合)

  10.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11.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2.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加强长距离驾驶、夜间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的知识培训,结合计算机学时计时系统,保证培训学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增加高速公路、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逐步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雨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13.实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全部实行音频、视频监控。(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4.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经营诚信度等进行分析,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建立驾驶培训质量发布平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定期公布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实行驾校培训质量公开排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15.每月集中清理一次教练员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对记满12分的教练员,进行教育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每季度对驾校负责人、教练员进行一次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6.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17.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其所在企业予以解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18.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改进车辆安全技术。(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质监局配合)

  19.严格按规定对大中型客货车进行查验,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将车辆及其制造企业信息及时反馈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20.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防止报废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按照统一规定、合理布局的原则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坚决予以取缔。(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公安厅分工负责)

  21.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监局、公安厅分工负责)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22.尽快从立法上规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工作。(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配合)

  23.加强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编制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合格产品目录;制定目录更新的具体办法;依法对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管。(自治区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分工负责)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24.根据国家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25.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工验收时,要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面的意见,严格安全评价,凡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26.新建、改建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公路应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根据道路等级、线型、安全状况等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27.各盟市要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十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8.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隐患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加大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强化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

  30.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31.严格落实旗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32.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牧区客运覆盖范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五)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3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4.发挥农村牧区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嘎查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牧区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负责)

  35.公安机关调整优化交通管理警力布局,加强对苏木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36.农机监理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及剧毒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营运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的,在罚款、记分的同时可以吊销驾驶证。(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38.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及内蒙古保监局配合)

  39.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配合)

  40.自治区公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超限运输车辆所行驶公路的行政许可管理职能,严厉查处违法越权行政许可行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力度,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重点治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防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破坏公路现象的发生。对可解体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依法严格卸载,严禁以罚代卸。农村牧区公路、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行驶超限运输车辆。加大高速公路入口的治超力度,在高速公路入口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及时检测和预警,防止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41.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处罚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七)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42.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已建成的高速公路要逐步补建全程监控系统,在建、新建高速公路原则上要同步规划、建设全程监控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警用装备配备率,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43.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内蒙古气象局配合)

  44.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

  45.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费率、职业准入等挂钩。(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法制办、交通运输厅及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保监局配合)

  46.公安、气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夜间遇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时,可采取暂停客运车辆运行、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管制措施。(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气象局配合)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47.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及责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及内蒙古保监局配合)

  48.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农牧业厅及内蒙古保监局配合)

  49.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50.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投入,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每年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积极推动将交通安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城市评价体系,发挥测评导向作用,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1.宣传部门要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加大公益宣传力度,细化媒体刊播安排。(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广电局、公安厅、工商局配合)

  52.充分依托“全国交通安全日”,积极发挥主管部门、汽车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等单位的宣传作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53.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农村牧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厅、教育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

  54.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努力提升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有效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55.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相关课程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开发关于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56.2015年年底前,全区各旗县(市、区)均建设完成1处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推广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实现宣传教育设施设置的规范化。(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教育厅配合)

  57.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鼓励开展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广电局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实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58.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3起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1年内发生2起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盟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盟市及部门的负责同志。(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59.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局配合)

  60.对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由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监管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道路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经营管理部门,车辆生产、销售、修理部门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监察厅配合)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61.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相关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盟市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62.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63.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64.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将交警、路政、农机监理经费按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地税局配合)

  65.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将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道路监控系统等配套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道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66.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将待建、在建高速公路的交警、路政营房建设纳入建设成本,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高路公司拥有营房产权,交警、路政部门拥有使用权。全区其他待建高速公路的交警、路政营房建设参照此模式实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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